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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出轨取证: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9-30
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我国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规定了当一方在婚徐州市侦探公司姻关系中出现了某些行为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其补偿。接下来就由诉宁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二、与离婚赔偿有关的案例介绍  198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月1日,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十多年前,被告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没有给付过钱物给原告用于家庭生活,家庭里的生活全由原告一个操持,原告边工作,边照顾家庭,悉心照顾孩子,原告也无法过问被告在外的生活、工作,长期的分居生活已经使得原告身心交瘁。令原告更为吃惊的是被告瞒着原告在外欠下了巨额债务,致使原告现在唯一的住所也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法院欲强行拍卖,原告也将因此没有了住处,即将开始的退休生活,也将异常艰难、辛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2000年至今,被告一直在外居住,恶意与原告分居;在此期间,被告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在外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孩,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身心的巨大伤害,原告因此常常以泪洗面,但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忍气吞声,独自承受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一个人抚养孩子长大,支付孩子在上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而被告不但对原告不闻不问,对婚生孩子也是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及孩子。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使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奈,原告只好具状贵,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与案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生育一女,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对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徐州市私家侦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诉讼中已承认其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以上就是诉宁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有一方有明显过错行为的,自然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诉宁网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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